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公共厕所的“公共”属性在我省行政法律规章中再一次被强调。昨天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就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应负有的责任,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公共厕所应做到“四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该《办法》首次将公共厕所管理的范围扩展到了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公共产品之外,还包括了机场、车站、码头、加油加气站、酒店、餐饮店、招待所、医疗机构、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区景点、商场、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内附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办法》强调了公共厕所作为公共产品,市县政府有责任纳入规划、保证建设用地、保障建设经费,确立了应当免费和全天候开放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现实和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情况,将收费的批准权和开放时间授权给市县政府。
对于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除应实行“四同时”外,公共厕所建设所需资金也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否则项目不予审批。同时,对已建成的公共厕所,明确不得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独立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办法》还在落实国家和行业相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做了一些专门的要求,包括明确了农业休闲观光旅游、森林生态旅游等景区景点公共厕所的建设标准;明确要求位于海岸边的公共厕所应当附设冲洗池等针对性设施;鼓励公共厕所建设安装使用太阳能设施设备等。
《办法》甚至对一些人性化的考虑也进行了规范,如强调应当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等,并对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各类活动时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