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施行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
变,《条例》的特点体现为5个“首次”。
一、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这是一个新的领域,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
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
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
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此外,《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
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
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了规范范围,突
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
三、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共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
四、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突破了以
往环境管理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五、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
性规定。
此外,针对目前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
阻挠环卫人员作业。(来源: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