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改造、使用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公共厕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场所等处独立设置或附设
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城市管理部门建设的市政环卫公厕以及交通场站、口
岸、旅游景点、公园、市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宾馆、酒店、餐馆、加油站等附设的
厕所。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节能环保
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
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科工贸信、财
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口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本行业系统内公共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和实施】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厕
所专项规划。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的年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标准】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应以人为本、文明安全、功能完善、卫生无臭、节水节能、
经济美观。本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深
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深规土[2011]147号)执行。
第八条【选址建设】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一)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区;(二
)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三)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和码头港口
等交通场站;(四)口岸、旅游景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市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
、宾馆、酒店、餐馆、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场所。
其中第(一)、(二)中公共厕所的具体选址方案应予以公示。
第九条【规划审查】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规划部门应按照《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
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深规土[2011]147号),对建设项目配套公共厕所情况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未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市规划部门不予以审批。
第十条【改造要求与责任】(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
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深规土[2011]147号)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规定标准。(二)现有公共厕
所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所在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调、督促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补建要求】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产
权单位应当进行补建。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规划部门通知城
市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活动厕所设置】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满足公众需求。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现有公共厕所不
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临时设置活动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
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阻
挠依法经规划审批的公共厕所建设;不得占用、损毁、封闭、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共厕所。确需拆除公共
厕所的,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特殊情况要落实重建资金
还建措施,确保公厕的重建。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减灾避险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共厕所供水、排水管道接口,
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建立应急保障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开放使用】(一)本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在其服务时间向公众开放;鼓励其对外免费开放,
如确需收费的,应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三)鼓励沿街单位的内部厕所对外免费开
放。(四)在公共厕所资源特别紧缺而又无法新建的地段,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
部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或沿街单位的内部厕所通过设立标识及导向标志,实行挂牌对外免费开
放,并将其纳入城市公共厕所统一考核体系;其增加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其
经营单位适当补助和奖励,或者通过提升其硬件设施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标识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厕所图形标识和引导牌等设置规范。公共厕
所入口处及其附近应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且保证其符合规范、完好,方便公众使用。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责任】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单位也可
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管理服务标准】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公布管理服务标准、管理部门监督电话,便于公众
监督。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按照《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27)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
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公共厕所应当
文明使用,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四)在便器外便溺;(五)毁损设施、设备或将其
移作他用;(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清掏要求】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掏,废
弃物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三)责任单位或被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
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排放。
第二十三条【临时措施】因维修养护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
时维修养护。公共厕所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厕所或其他
方法解决公众需求。
第二十四条【财政投入支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卫公厕、已接收产权和无主的公共厕所,其日
常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和管理费用,由所在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公共厕所管养费用标准足额拨付
。
第二十五条【监督考核】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全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维修养护、服务
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发布施行】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来源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