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31号令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公交站牌、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牌、灯箱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实施。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搞好建(构)筑
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
任人负责。
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公用、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由设施产权管
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附属物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色调、选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洁: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瓷砖、大理石、花岗石、粘塑类及可洗涂料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四)油漆类墙体至少每年刷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五)书报亭、电话亭、公交站牌、交通岗亭、路牌、指示牌、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油饰一次,每周清洗一次;
(六)金属类栅栏(不包括不锈钢)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周清洗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