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日趋严重的大气污染,除抓紧对大气污染源治理,尽量减少以致消除某些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之外,还应通过其他一系列措施做好对大气质量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等。制订大气环境标准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大气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和手段。
(一)大气环境标准的种类和作用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规定出大气环境中某些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它是进行大气污染评价,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进行大气环境管理的依据。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以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对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作出限制,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这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种辅助规定。它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燃料、原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烟囱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带标准等,都是为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从某一方面作出的具体技术规定,目的是使生产、设计和管理人员易掌握和执行。
4.警报标准:这是大气环境污染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预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极限值。超过这一极限值时就发生警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警报标准的制订,主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之上。
(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制订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研究这一目标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关系的资料,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10月提出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第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体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并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同时,要合理地协调实现标准所需的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需进行损益分析,以取得实施环境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
标准的确定还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原则。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除了制订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制订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我国于1982年制订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82列入了总悬浮微粒(TSP)、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六种污染物的浓度标准(见附表1)。
根据环境质量基准,各地大气污染状况、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大气环境的规划目标,按照分级分区管理的原则,规定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根据各地区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类区:
一类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辽养地等。
二类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地区。
三类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该标准规定,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上述三类区一般分别执行相应的三级标准。但是,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此外,标准中还规定了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3.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我国于1962年颁发并于1979年修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和《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见附表2、附表3)。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数值,是以居住区大气卫生学调查资料及动物实验研究资料为依据而制定的。鉴于居民中有老、幼、病、弱,且有昼夜接触有害物质的特点,故采用了较敏感的指标。这一标准是以保障居民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不引起粘膜的刺激,闻不到异常气味和不影响生活卫生条件为依据而制定的。这一标准,在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制定出来之前,多年来起到替代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数值,是以工矿企业现场卫生学调查、工人健康状况的观察以及动物实验研究资料为主要依据而制订的。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人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致引起急性和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数值。在具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中均不应超过的数值。
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能性和地区的差异性。排放标准的制订方法,大体上有两种:(1)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的方法;(2)按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规律推算的方法。
最佳实用技术是指在现阶段效果最好、且经济合理的实际应用的污染物控制技术。按该技术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就是根据污染现状,最佳控制技术的效果和对现有控制得好的污染源进行损益分析来确定排放标准。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便于实施,便于监督,但有时不一定能满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有时又可能显得过严。
按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规律推算排放标准的方法,是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应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模式推算出不同烟囱高度时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或者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推算出最低烟囱高度。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由于计算式的准确性和可*性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各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和污染源密集程度等并不相同,对不同地区可能偏严或偏宽。
1973年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暂定了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见附表4)。它是以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标准为依据,应用大气扩散模式推算的不同烟囱高度时污染物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的标准。来源于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