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3〕5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88号)、《关于加强城镇容貌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办发〔2011〕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偷运、乱倒、偷倒等问题,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管理执法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下属建筑垃圾管理处和市城管执法大队内设专职中队负责实施。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处主要职责。
1.依据“统一规划、就地消化、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镇两级建筑垃圾处置规划;调研、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2.负责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3.负责审核、监管、考核市、镇两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镇(街道、区)建筑垃圾专管机构上报项目的备案、审核等工作;
4.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5.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6.负责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进行运输资格审核,并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准运资格进行审核;对运输车辆安装GPS设备并统一接入数字城管平台进行监管;
7.牵头协调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或个人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建设项目信息查阅平台,定期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全市报建建设项目信息在该平台上予以公布。
(二)市城管执法大队内设专职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
2.负责对将建筑垃圾运入市区规划区内的处置消纳项目的审核;
3.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出运消纳建筑垃圾的项目进行处置核准,并核发“一车一证”;
4.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遗撒等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进行查处;
5.通过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系统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6.制定并执行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和对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7.会同住建局对各类建设工地出入口的标准化建设(污水沉淀池及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及排水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市政府(2012)88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做好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相关工作。住建、招标等建设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应在审查招标文件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在相关招投标文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数量、类型、方式等条款,在对建设工程发标审核时,应与城管执法局作好沟通协调,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重要依据。住建局在对施工单位和项目工地的日常监管中加强依法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到文明、规范施工。 第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应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统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镇城管办或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实施。
(一)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2.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核、监管、考核镇、村两级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3.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费(调剂费)的收取工作;
4.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做好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不良记录,以及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5.协助做好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核,并配合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对改装运输车辆准运建筑垃圾的审核工作。
(二)属地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
2.负责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审核,并核发“一车一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遗撒等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进行查处;
3.负责对镇规划区、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4.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车辆通过市数字城管系统平台进行监控和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建设工地出入口的标准化建设(污水沉淀池及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及排水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中队实行执法与管理相分离,收费与发证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管理部门反映。
(三)负责本村(社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收集点)的合理选址并按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的要求规范建设和设置,落实人员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杜绝混合垃圾的产生,引导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所在社区指定的堆放地点,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定期统一清运至指定消纳场。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规划区内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年末申报发改立项计划的同时,应当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实际消纳能力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城镇规划区以内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村(社区)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属地建筑垃圾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绿化种植用地、低洼田地改造和废弃水渠沟池、河浜填土以及建筑工程回填和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等需用建筑垃圾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求单位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申请,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范围内的需求单位向属地政府专门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申请,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属地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落实市镇两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和相关前期工作,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消纳场的土地、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前期、施工、扫尾阶段进行工程渣土作业的,应提前五日将作业方案报送建筑垃圾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审批:
(一)全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出运量在500立方以上)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由处置单位提出申报,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建筑垃圾专管机构会同专职中队(属地中队)对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土方测量报告、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通过,经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同意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处置。需跨行政区域处置的项目,由出土方与消纳方签订协议,经双方专门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出土方所在地专门机构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审核和备案。对跨区域处置中有违法立案的项目,由出土方属地中队查处,消纳处置所在地属地中队配合。
(二)全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无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出运量在500立方以下)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由处置单位提出申报并填写清运申请表,由专职中队(属地中队)对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方可处置。需跨行政区域处置的项目,由出土方与消纳方签订协议,经双方专门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出土方所在地专门机构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跨区域消纳处置中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原则上由出土方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第二十条 市区规划区、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规划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外,需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由属地镇、村二级专管机构审核、管理、监管。需跨行政区域消纳处置的项目,由双方镇、村(社区)进行监督管理,双方自行协调消纳。在镇(街道、开发区)之间跨区域消纳处置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出土项目所在地的专管机构负责处理。情况复杂或市外项目非法偷倒至我市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交通、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第四章 出运和消纳、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和出运、堆放工程渣土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城市道路的交接处必须硬化或用钢板铺垫,达到15米以上。
(二)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泥水沉淀池。
(三)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
(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行安排落实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地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集体土地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人同意堆放消纳的意见。
(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需要堆放建筑垃圾的理由合理正当,且有消纳处置的保证措施。
(三)场地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条件。
(四)堆土高于道路路面的应当设有围墙等封闭设施,但堆土不得高于围墙高度。
(五)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地有管理人员和日常管理措施。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应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应当做到:
(一)不得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护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必须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出厂后改装加盖的车辆必须取得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证书和牌证审核,并办理行驶证变更手续。
(二)车辆牌照、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三)保险符合规定。
(四)安装行驶记录仪(GPS装置),并接入数字城管。
(五)机动三轮车、人力车、拖拉机、农用车和畜力车等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堆放、消纳作业期间,堆放、消纳单位和个人应落实管理人员,维护现场环境卫生。作业完工七日内,应及时清理残土废渣,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
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无处置资格的单位运输,严禁个人承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业务。
第二十七条 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运输车辆每季保养一次,每年年审一次,确保车辆安全、无隐患。
(二)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依规行驶。
(三)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方可运输和处置。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运前,驾驶员应当检查、落实的措施。
1.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2.密闭到位,无飞扬、遗洒、抛落隐患;
3.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行驶和装卸记录仪(GPS)同时启用;
5.随带建筑垃圾运输记录卡。检查情况作出记录,交由场地管理员签字确认。
(五)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和违规行驶;
2.驾驶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当注意观察装载密闭措施,确保行驶途中密闭到位;
3.严格按照处置证规定的地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指定点倾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倾倒完毕后,车辆离开处置场必须净车辆上路,不得泥车污染路面,并由处置场管理员在建筑垃圾运输记录卡上确认签字。
(六)运输结束后,车辆应当进场入库管理,不得违法占道停车。
(七)严禁出借、出租、转让和倒卖或使用无效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处置证。
(八)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服从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收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有偿服务原则。消纳场的设置需经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的审批核准后方可运行,其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实行收支平衡”和“民间投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按规定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的费用由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的处置费用和建筑垃圾运输费用构成。处置费由政府物价部门按价格有关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处置费(包括自行落实处置场的调剂费)。
运输费用即建筑垃圾自产出地运输至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的运输费用实行市场定价,由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工程渣土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市范围内出运(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统一由市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调剂费),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专门机构配合做好代收费工作,处置费用统一存入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专用账户,并由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开具专用发票。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将收取的建筑垃圾调剂费在扣除测量、税费等直接成本支出后,按半年结算一次的方式全额返回属地专门机构。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运输企业、消纳场规范建设与管理、日常运行与清理情况、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乱堆乱倒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专门机构负责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消纳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日常运行与清理情况、村(社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归档,并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负责对本村(社区)辖区内堆放点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运输行为,并向属地专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考评办,由市考评办将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全市各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海政办发〔2010〕69号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