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清洗 cleaning
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1.1冲洗 flushing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洗涤 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 终末漂洗 end rinsing
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超声波清洗器 ultrasonic cleaner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清洗消毒器 washet-disinfector
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3.4闭合 closure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5密封sealing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闭合完好性closure integrity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7包装完好性 package integrity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8植入物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3.9湿热消毒 moist heat disinfection
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应根据WS310.1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3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6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回收
5.1.1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 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5.1.2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5.1.3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2 分类
5.2.1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5.3清洗
5.3.1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5.3.2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4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消毒
5.4.1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用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械进行消毒。
5.4.2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 min,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1 min,或A0值≥600。
更多专题内容省略,免费下载地址
表1 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
表2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
表3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所需最短时间
表4 干热灭菌参数
表5 小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
表6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参数
表7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参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
附录C(规范性附录)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