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洁服务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保洁服务的分类、基本要求、服务准备、服务提供、服务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卫生保洁。
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居保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DB11/ 48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T 512—2007 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保洁服务 hygiene and cleaning services
使物体及其表面达到清洁卫生的状态的过程。
3.2
高处保洁作业 higher surface cleaning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保洁作业。
3.3
病媒生物 disease vector
能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一般指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最常见四大病媒生物为:苍蝇、蚊子、老鼠、蟑螂。
3.4
病媒生物防制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isease vector
对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3.5
首次保洁 initial cleaning
入驻前,对新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卫生保洁服务过程。一般称为开荒保洁。
4 卫生保洁服务分类
4.1 室内卫生保洁服务
室内卫生保洁服务一般包括:
a) 地面保洁;
b) 立面保洁;
c) 装饰物、家具及设施保洁;
d) 卫生间保洁与常规消毒。
4.2 室外卫生保洁服务
室外卫生保洁服务一般包括:
a) 硬化路面和停车场保洁;
b) 绿地及绿化带保洁;
c) 室外设施保洁;
d) 水面(水池)保洁。
4.3 专项卫生保洁服务
专项卫生保洁服务一般包括:
a) 高处保洁作业;
b)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保洁;
c) 厨房排油烟系统保洁;
d) 石材清洗养护服务;
e) 物体表面打蜡及养护;
f) 地毯、沙发、布艺等物体表面清洗养护;
g) 病媒生物防制;
h) 室内空气治理;
i) 首次保洁。
4.4 特殊场所卫生保洁服务
特殊场所卫生保洁服务一般包括:
a) 医院及医疗机构保洁;
b) 食品加工场所保洁;
c) 制药场所保洁;
d) 其它涉及人身健康的场所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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