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沪容环协〔2014〕124号
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适应本市市容环境养护(保洁服务)“完善机制、促进发展、提升水平”目标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保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保洁服务水平,提高保洁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境内申请保洁服务企业能力(资质),实施对保洁服务企业能力(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洁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保洁服务活动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办理机构
本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的认定和管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接受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能力(资质)类别
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分别为:
1.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2.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3.陆域环境作业养护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4.水域环境作业养护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5.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
第五条 认定条件
各项能力(资质),等级认定,保洁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1)。
1.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1);
2.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2);
3.陆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3);
4.水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4);
5.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级条件(详见附件1-5)。
第六条 申办事项和主要程序
保洁企业办理能力(资质)分首次申请、升级、信息变更、撤回、注销、复审等六项事项。具体程序为:
1. 保洁企业向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提出申请;
2.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根据相关要求对保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3.行业协会市场管理部负责组织现场核实、评审审定、秘书长核准、网上公示、颁证等相关程序工作。
第七条 管理与受理
行业协会市场管理部是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能力(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构)筑物清洗保洁专业委员会为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企业、建(构)筑物内保洁企业能力申报受理部门。
清洁作业专业委员会为陆域环境养护作业保洁企业资质申报受理部门。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为水域环境养护作业保洁企业能力申报受理部门。
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专业委员会为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企业不分级资质申报受理部门。
第八条 提交材料
保洁企业申办保洁能力(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申报表(或能力(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申办水域、陆域环境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需提交由上海市或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绿化市容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企业作业(操作)人员的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六)与企业申请表相一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需要出具的母子(分)公司关系、企业信用等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办理时间
行业协会能力(资质)管理部门对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的审批,应从能力(资质)申报受理部门出具《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申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首次申请须经行业协会网向社会公示7日。
第十条 复审
《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每五年复审换证制度。
对复审合格的企业,保留原能力(资质)等级;对复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
复审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按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复审的主要内容为保洁企业在取得相关能力(资质)期内,经营管理业绩、员工队伍状况、财务状况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等级所相应的条件。
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对欠缴或不缴会费的复审企业不予受理复审申请。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保洁企业,应先按原规定在持证满二年时申请复审(2015年或2016年)。复审通过后,再按本办法执行。复审时需提交相关资料,按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升级
保洁企业在获得《证书》满一年并满足相应的高一级等级条件的,可申请能力(资质)等级升级。申请能力(资质)升级的按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信息变更
保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可向行业协会能力(资质)管理部门提出《证书》相关信息变更申请。
申请信息变更的保洁企业必须填写《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上述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撤回(吊销)
凡发现持有能力(资质)《证书》的保洁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其《证书》予以撤回(吊销),在行业协会网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能力(资质)。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企业能力(资质)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能力(资质)《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注销
保洁企业持有的能力(资质)《证书》期满,超过三个月仍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将注销其能力(资质)《证书》,在行业协会网公告,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能力(资质)。
保洁企业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30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能力(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证书
能力(资质)《证书》分为正本与副本,由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盖章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证书管理
行业协会除首次颁证外,因其他各项事项换证的,实行以旧证换新证管理办法;保洁企业领取新证时,必须将原证(正、副本)交回行业协会资质管理部门并予以注销。
保洁企业遗失《证书》,应在媒体上发表公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
保洁企业首次取证,或换证、补证等,均应每次缴纳证书工本费100元。
第十七条 保洁企业取得能力(资质)《证书》后,应接受行业协会资质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业协会资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洁企业的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从事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高效地为会员单位服务。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由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行业协会市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资质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终止。
附件1-1: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条件;
附件1-2: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条件;
附件1-3:陆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
附件1-4:水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
附件1-5: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级条件。
附件2:《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申报表》
附件3:《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链接:清洁函授教程应用案例日志公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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